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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服務網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機制」及「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為保障本所員工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特訂定本處理機制及注意事項。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相關規定

地政局以113年3月13日南市地人字第1130162744號函修正「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檢附前開規定及及其附表供同仁使用。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英檢測驗補助報名費

依「臺南市政府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規定,通過英檢可享有報名費全額補助並敘獎,未通過者亦可享一年二次補助半數報名費作為鼓勵,假日報考者可申請補休,歡迎同仁把握前揭各項獎勵措施,踴躍報考。

臺南市政府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規定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補助申請表

勞工/公教健康檢查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表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在職(服務)證明申請

曾任或現任本所之公務人員,倘有申請在職(服務)證明意願者,請填具申請表後擲回人事室開立證明。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在職(服務)證明申請表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加保(轉出)申請

有關健保加保眷屬規定,請詳閱申請表填表須知,如有符合加保資格之眷屬,請依式填復人事室辦理。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加保(轉出)申請表

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件

1.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2.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11211)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1.各機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

2.各機關人員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

3.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4.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再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附表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附表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

 1.適用個人專戶制人員,得選擇自願增加提繳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以作為依法給付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2.如有增加提繳費用之意願,請自行填寫「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並於每月10日前繳交給人事。
3.檢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儲金繳納金額對照表(自1130101生效)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作業要點各1份。

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機關留存)

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作業要點

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金額對照表(113.01.01起)

臺南市政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相關規定,需覈實辦理,並溯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

一、「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二、臺南市政府訂定規範如下:
(一)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二)退休(職)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20萬元,補助年限最高7年。
三、是項住院醫療補助所須費用自市府退撫統籌經費「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項下支應。

1140618_臺南市政府_函-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

附件1-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

附件2-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

附件3-人事總處113年12月2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4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