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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為解決民眾因故不能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收受土地登記機關公文書而有另行指定送達處所之需求,內政部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