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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耕地可否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依繼承人人數連件申辦分割登記為多筆單獨所有?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部分繼承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者,也准許辦理。此外,如果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達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後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如符合前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當然可以連件申請分割登記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無須先辦畢繼承登記後再辦分割登記。 (二)還有必須特別留意,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如果其中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情事時並不能適用上述的分割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只有在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時,才能辦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