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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的共有耕地,共有人之一曾於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呢?

(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全部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筆數不能超過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且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