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地籍圖重測聯絡電話:06-6522492
臺南市政府測量科(二股)電話:06-6355308
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不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1.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
2.土地所有權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六)公有土地(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指界。
(七)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