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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幸福家園,新住民財產權 - 繼承篇

新住民配偶和本國籍配偶一樣有繼承權。配偶死亡時,必須依法辦理財產的繼承,同時申報遺產稅。但不動產繼承之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新住民配偶若已取得我國身分證,那麼新住民配偶的繼承權跟其他本國人是一樣的。倘若尚未取得身分證,則需視新住民配偶國籍是否與我國有平等互惠的原則來決定可否登記不動產。 舉例來說,日本政府准許臺灣人民在日本取得不動產,則日本人亦可以在臺取得不動產;烏克蘭政府禁止臺灣人民在烏克蘭取得農地,則烏克蘭人亦不可在臺取得農地。而未取得我國身分證的越南籍配偶、印尼籍配偶就不能繼承登記不動產。 非與我國互惠國籍之新住民配偶無法繼承被繼承人財產? 非與我國互惠國籍之新住民配偶雖無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影響其繼承之權利,可向法院訴請變價分割,以保障繼承人(新住民配偶)本於繼承權之請求。 非基於自我意識且無拋棄繼承之真意,而於拋棄繼承相關文件簽名者,即視為拋棄繼承? 新住民配偶往往因不諳中文,對台灣法律亦不熟悉,故即使簽名同意拋棄繼承,法院若認其非明白拋棄繼承之意義,無拋棄真意,法院多會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