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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有耕地,可否由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的,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申辦分割。 (二)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再適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再辦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