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分割)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現場會同測量→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一、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基地分割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基地分割應附建築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文件之一 (門牌編釘證明、稅籍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繳納水電費之憑證)。
四、土地所有權狀。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土地複丈(合併)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所有權狀。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處理期程 十日
土地複丈(鑑界)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現場合同測量→核發成果
.應具要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作業流程
1. 製作或修正有關圖籍
2. 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及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3. 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及地價分布圖
4. 製作地價區段勘查表
5. 檢討並劃分地價區段
6. 估計區段地價並製作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7. 召開地價說明會
8. 編製地價評議圖表及召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地價
9.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10. 編製公告土地現值表 ( 公告地價表 )
11. 每年 1 月 1 日公告
公告地價: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建物改良物第一次測量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實地測量或轉繪→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要件
一、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影本。
三、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
四、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者,並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建物複丈(分割)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現場會同測量→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影本。
檢附工務局核准之分割位置圖說。
轄區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建物複丈(合併)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影本。
檢附工務局核准之合併位置圖說。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建物所有權狀。
.處理期程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