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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申請標準作業流程

 
 

土地複丈(分割)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現場會同測量→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一、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基地分割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基地分割應附建築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文件之一 (門牌編釘證明、稅籍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繳納水電費之憑證)。

四、土地所有權狀。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土地複丈(合併)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所有權狀。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處理期程 十日

土地複丈(鑑界)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現場合同測量→核發成果

.應具要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作業流程

1.  製作或修正有關圖籍 

2.  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及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3.  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及地價分布圖 

4.  製作地價區段勘查表 

5.  檢討並劃分地價區段 

6.  估計區段地價並製作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7.  召開地價說明會 

8.  編製地價評議圖表及召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地價 

9.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10.  編製公告土地現值表 ( 公告地價表 ) 

11.  每年 1 月 1 日公告 

公告地價: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建物改良物第一次測量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實地測量或轉繪→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要件
一、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影本。
三、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

四、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者,並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建物複丈(分割)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現場會同測量→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影本。

檢附工務局核准之分割位置圖說。

轄區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

.處理期程 十五日

建物複丈(合併)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計繳規費→審查→排定測量時間→成果移登記課→登簿造狀→發狀

.應具文件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影本。

檢附工務局核准之合併位置圖說。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建物所有權狀。

.處理期程 十五日

 
 

 

 

登記案件辦理流程

收件→計收規費→審查無誤→登簿→校對→列印書狀→地價異動(視案件類型)→用印結案→發狀→歸檔

注意事項:

  1. 審查有誤案件倘屬得補正之情形,應先通知補正,俟補正完畢後始得接續辦理;倘屬無法補正之情形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時,則核定予以駁回。
  2. 部分登記案件類型於審查無誤後須先辦理公告,俟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始得接續辦理,倘有人異議則視案件類型召開調處或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