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類
收費項目 | 登記費 |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權利變更登記 |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份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費 |
權利書狀補給、換發登記 | 免費 |
更名登記 | 免費 |
更正登記 | 免費 |
住所變更登記 | 免費 |
預告登記 | 免費 |
塗銷登記 | 免費 |
測量勘查類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基準表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 項目 | 費額(新臺幣元/單位) | 備 註 |
基本費 | 施測費 |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 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
一 | 土地鑑界複丈費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三千五百 | 四千 | 一千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
二 |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
三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四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五 |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六 | 未登記土地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七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
八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九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附表二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 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 註 |
一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四千 |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二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辦理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三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 |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 | 六百 |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附表三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 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 註 |
一 | 建物合併 | 複丈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
二 | 建物分割 | 複丈費 | 一千 |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八百 |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
三 | 建物部分滅失 | 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 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
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四 |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五 |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 法律依據 | 收費標準(以新台幣計) |
書狀費 | 土地法第六十七條 | 每張八十元 |
書狀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 | 每張八十元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 | 人工影印:每張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張十元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 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到所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筆(棟)二十元,限時 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視訊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人每筆(棟)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次新台幣45元,限時10分鐘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人工影印:每張十元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筆(棟)十元,限時三分鐘 |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張二十元 |
信託專簿閱覽、抄寫或攝影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案二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
信託專簿影印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張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