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自繼承登記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緩(最高20倍)。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3個月,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經列冊管理滿15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請速辦繼承登記。